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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广安市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广安市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绿化意识,调动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推进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工作,培育爱绿、护绿、养绿的社会风气,共创共护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认种认养人)自愿捐赠公共绿地树木种植和养护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种植和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区域内的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活动。
第四条 认种认养公共绿地树木范围包括公园、广场、重要节点游园、道路绿地等。
第五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工作。
第六条 鼓励认种认养人单独或联合参加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活动,对认种认养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七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公布认种认养公共绿地和树木的位置、范围、苗木清单以及种植、养护捐资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认种认养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不多于五年。
第九条 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遵循以下流程:
(一)认种认养人根据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填写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登记表,向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核实认种认养信息、协商认种认养事项,并按规定公示,认种认养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与认种认养人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绿地树木捐资认种认养合同书应当载明绿地树木名称、位置、数量、合同当事人名称、权利义务、期限、捐资单价和总金额、捐资时间等主要内容。
(四)认种认养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费用。
第十条 认种认养捐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种植、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种认养证书、设置认种认养标志牌等。
第十一条 认种认养公共绿地树木捐资额达3000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捐资额达1万元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根据约定设置认种认养标志牌。
认种认养标志牌样式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应当对认种认养的公共绿地树木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记载公共绿地树木施工、养护单位名称以及实施种植、养护的措施、时间、次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认种认养人。
第十三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绿地、树木认种认养和捐资使用情况,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认种认养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应当向认种认养人颁发认种认养证书。
第十五条 认种认养期间被认种认养的公共绿地树木因依法调整规划而发生改变的,按协议约定重新认种认养公共绿地树木或者退还剩余的认种认养捐资。
第十六条 认种认养公共绿地树木的权属以及管理和养护责任不因认种认养而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认种认养人不得利用所认种认养的公共绿地树木从事商业等营利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公共绿地树木区域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适用于《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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