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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浏览量: | 【字体:大中小】 | 分享到: |
广安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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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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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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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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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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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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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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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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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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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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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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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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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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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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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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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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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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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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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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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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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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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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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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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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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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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主动承认,但无法改正的,处项目合同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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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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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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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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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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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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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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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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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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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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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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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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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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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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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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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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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较大,无法改正,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项目合同千分之五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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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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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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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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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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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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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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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发展改革领域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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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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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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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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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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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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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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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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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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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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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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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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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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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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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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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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