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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两个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指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是对裁量基准的补充完善,各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法治底线,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推进“四项清单”制度落实落地,推动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化建设。
二、精准执法
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告诫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确保企业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在违法情形轻微的情形下,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可以依法不罚款、不扣证,指导执法相对人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安全等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要坚持重典治乱,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中处罚事项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做好相关案件的办理工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
三、密切配合
本次编制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7项,减轻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6项,从重处罚事项13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各县(市、区)农业监管部门与执法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决定的,要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说服教育、回访督促等配套监管措施,实现行政处罚与监管有机衔接。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为动态清单,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1﹒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8日
附件1
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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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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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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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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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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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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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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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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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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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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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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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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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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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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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或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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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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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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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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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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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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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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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尚未销售的,在限期内对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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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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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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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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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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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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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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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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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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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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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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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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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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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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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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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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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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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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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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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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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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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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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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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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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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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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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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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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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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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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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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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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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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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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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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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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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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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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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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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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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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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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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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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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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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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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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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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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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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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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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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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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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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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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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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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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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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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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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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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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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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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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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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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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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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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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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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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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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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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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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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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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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未销售,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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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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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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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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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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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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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但未保存的,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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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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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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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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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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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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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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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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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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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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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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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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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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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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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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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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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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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召回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按要求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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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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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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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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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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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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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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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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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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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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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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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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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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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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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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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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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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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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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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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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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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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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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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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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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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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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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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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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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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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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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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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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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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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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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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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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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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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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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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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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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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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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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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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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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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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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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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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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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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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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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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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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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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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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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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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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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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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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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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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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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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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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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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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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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32
|
动物卫生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
|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33
|
动物卫生
|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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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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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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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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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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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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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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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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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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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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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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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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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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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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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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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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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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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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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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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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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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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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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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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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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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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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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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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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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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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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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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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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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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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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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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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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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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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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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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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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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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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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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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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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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补办手续的,或逾期不补办,停止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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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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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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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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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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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驾驶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驾驶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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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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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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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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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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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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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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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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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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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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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初次违法,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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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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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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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1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
|
一、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
(2)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3)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
(4)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二、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
2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
|
|
3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
|
|
4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
|
|
5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一、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
(2)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3)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
(4)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二、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项
|
6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
|
|
7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
|
8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
附件3
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1、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下;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
|
2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1、货值金额10000以下;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3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2、限期内改正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4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2、限期内改正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5
|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1、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2、肥料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3、能主动全部回收。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6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销售金额在3000元以下;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附件4
广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
行政约谈
|
|
2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依法从重罚的规定》
|
行政约谈
|
|
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
行政约谈
|
|
4
|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违法调运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X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
行政约谈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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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违法调运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X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
行政约谈
|
|
6
|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违法调运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C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
行政约谈
|
|
7
|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违法调运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
行政约谈
|
|
8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9
|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 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0
|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 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
11
|
对生产或进口的兽药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以上情形两种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2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
1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
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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