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1元燃气附加费何时取消?交通部门回应:正在启动调价程序
2021-10-13 08:53 来源:广安日报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出租车1元燃气附加费都加收3年了,怎么还没有取消?”近日,有市民反映,从2018年开始,我市主城区出租车就在基本打车费上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且从来不打发票,并声称是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直接收取的。

乘坐出租车为什么还要额外收取“附加费”?就算临时收取为什么已过去3年还要继续收费?记者走访了解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9月出台的相关文件,早在2019年4月1日就废止了,但“临时加收燃气附加费”的做法却持续至今。

近日,记者走访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正在开展出租汽车运价机制体制调整工作,待调整完毕后将取消临时加收的1元燃气附加费。

反映:燃气附加费还在加收

前不久,南充游客吴潜到广安旅游,他乘出租车到某景点游玩,下车打表计费器显示11元。吴潜用手机扫码支付时,司机却说:“支付12元,还要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

“其他城市早就取消燃气附加费了,广安为什么还要收取?”吴潜不解地问。

该出租车司机却回答道:“你看看副驾驶前贴的公告,这是相关部门规定的,我们也做不了主。”

吴潜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在建安南路随机乘坐出租车求证。上车后,记者便看到副驾驶前张贴着一张公告:根据《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实施临时加价的通知》(广安发改(2018)283号文件)、《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临时收取燃气附加费的公告》精神……从2018年9月6日0时起,广安主城区出租车在打表计费金额基础上,每车次临时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新的出租车运价调整后取消临时加价。该公告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9月5日”,公告还盖有广安市交通运输局的红章。

“‘临时加价’怎么一加就加3年?这是不是违规收费?”市民刘芸也提出了疑问,她经常乘坐出租车出行,但每次都要支付1元燃气附加费,很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管一管。

针对市民的疑惑,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回应到:加收的1元燃气附加费属于燃料成本增加的临时性收费,目前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已回落至2.9元每立方米,取消该项临时收费符合政策要求。

调查:取消符合政策,却迟迟未执行

既然取消该项临时收费符合政策要求,为何迟迟不取消?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安主城区的出租车司机和相关部门。

一些出租车司机表示,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了临时收取燃气附加费的公告,目前没有哪个部门通知他们这个公告作废,也没人通知他们不能加收燃气附加费,他们只是按公告收费,没有乱收费。

那么,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对出租车司机有什么影响呢?“的哥”秦先生告诉记者,他每日载客收入一般为200多元,其中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费为20至30元不等。若取消燃气附加费,这意味着出租车司机月收入将减少600至900元。

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公告中提到了“根据发改委283号文件”。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283号文件是一个“对车用压缩天然气临时加价”的文件,但2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在2019年4月1日就废止了。

但从2019年4月至今,广安主城区巡游出租车燃气附加费一直在收取。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相关负责人和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

“市发展改革委只针对广安市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从2015年开始,广安市巡游出租车运价、客运班车票价以及公交车票价等工作,已转交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所以在2018年广安主城区巡游出租车临时收取燃气附加费以及至今为何还在收取,市发展改革委无权调控。”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新的出租车新运价体制还没有建立,今年8月已针对出租车价格调整进行了听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征求他们对出租车价格调整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兼顾各方意见的调价方案将尽快出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提交市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市交通运输局正在启动调价程序,调整后会按照新的运价方案实施,广安主城区巡游出租车燃气附加费就会取消。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我市仅有广安主城区出租车仍在继续加收燃气附加费,在邻水县、武胜县、华蓥市、岳池县、前锋区,乘客均按照打表计费金额支付费用,没有额外支付燃气附加费。

律师:群众应依法维权

“燃气附加费是公益性服务价格。”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纪宏指出,《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既然广安市发展改革委早已发出通知作废临时加价调整文件,那么收取临时性燃气附加费便失去了依据。”吴纪宏表示,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也就是说,政府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是否取消燃气附加费作出调整。

吴纪宏称,乘客可要求司机提供收取1元燃气附加费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政府应严格履行《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理应尽快出台出租车新的运价机制,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做好计价器调整等配套工作,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吴纪宏说,有群众认为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致使乘客增加了出行成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广安日报记者 龙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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