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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安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健全我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四川省突发生态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26号)和《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府发〔2021〕10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修订完善形成《广安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二、修订过程
参考省上及其他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安实际,形成修订稿。于2020年8月第一次书面征求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鉴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国家预案修编思路发生较大变化,省预案先后四次征求意见,其名称、结构、内容多次发生调整,同时,《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也于2021年10月21日印发。按照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我局结合最新修编思路和要求,再次组织预案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11月下旬,第二次征求意见。2022年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根据最新的修订思路,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第三次书面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预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预案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组织指挥体系。建立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较大和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及责任。
第二部分为预防监测预警。明确各级各部门及企业的预防工作职责,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第三部分为事件应急处置。从信息报告、响应指挥、处置措施、应急终止等4个方面细化应急处置程序。
第四部分为后期工作和应急保障。应急响应终止后,按规定启动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从队伍、物资与资金、通信、交通与运输以及技术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应急预案管理。从预案体系、编制及备案、评估及演练等3个方面作出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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