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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广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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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
广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市域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原则,2022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清单。
1.排查范围:以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为排查重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区域内排查范围。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范围内存在分水岭以分水岭为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2.认定标准: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4个大类,分别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二)组织监测研判。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认真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运用快检或取样监测、自动在线监测的方式,灵活开展监测工作。水质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进行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实行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每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整治类别:结合现场排查及取样监测结果,将排污口分为三类进行整治。第一类:具备监测条件可以认定为非排污口及已确定废弃的排污口。第二类:排查期无污水或不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应进行更大范围、尺度的深入溯源。若确认上游无污染源,按第一类排污口处理;若上游存在一定风险污染源,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和监测。第三类:正常使用中的排污口。工业企业、工业集中区、城镇生活等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满足其排放标准,其余排污口原则上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若排污口样品监测数据单项指标略超标准值,进行重采样与复测,重新核定排污口类别。
2.整治原则: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立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推进、县级具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把握整治细节。要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对所有排查范围反复核查,确保排查应查尽查。要将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人工开发强度大的沿河带作为排查重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既从岸边查排污口,也从城市发展、管网布设、工程建设等方面调阅资料,收集排查线索,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对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等排污口,要从河口上溯排查,摸清水体位置、特征等基本情况及向水体排污的涉水排口。对水下、桥下、码头下等容易忽视的排查盲区,要采取灵活方式全面排查,确保无遗漏。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监管,对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工业企业、城镇及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需限期完善审批手续,完成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命名、编码、标志牌现场安装工作,逐步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整理排污口位置、坐标、类型、溯源、监测结果等信息,并将最终排查结果及整治方案按统一格式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推动责任落实。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快速落地落实。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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