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1年1月5日失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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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
广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和管理水平,有效支撑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设立市级项目储备总库和市级部门、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项目储备子库。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分期储备、按月更新、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照行业分类划分:
(一)重大基础设施类。
1. 农林水利:农业、水库、其他水利工程;
2.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3. 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等;
4. 城建:城市轨道交通(基建)、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等;
5. 其他基础设施类。
(二)重大产业类。
6. 信息产业:电信、邮政、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
7. 原材料: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原料、化肥、水泥、黄金等;
8. 机械制造: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制造)等;
9. 轻工烟草:纸浆、变性燃料乙醇、聚酯、制盐、糖、烟草等;
10. 高新技术;
11. 金融;
12. 其他产业类。
(三)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类。
13. 科学技术;
14. 教育;
15. 卫生;
16. 文化;
17. 广播电视;
18. 旅游;
19. 体育;
20. 其他社会事业。
(四)重大生态环保类。
21.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2. 生态治理;
23. 资源环境利用;
24. 其他生态环保。
(五)重大房地产及其他。
25. 军民融合;
26. 房地产;
27. 其他。
(六)国土项目。
28. 土地整理项目;
29.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30.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
第五条 按照预计开工时间长短划分:
1. 近期开工项目:1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2. 中期开工项目:2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3. 远期开工项目:2年以上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按项目建设性质划分:
1. 新建项目:新开工建设或迁建的项目;
2. 扩建项目:为扩大原有生产能力而新建的项目;
3. 改建项目: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库
第七条 入库条件
入库项目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规划;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的额度,其中交通、城市建设、重大生态环保等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信息、高新技术、机械制造等重大产业类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农林水利类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民生社会事业类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国土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期开工项目:
1. 已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2. 正在开展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
3. 已基本落实建设资金。
中期开工项目:
1. 已纳入项目实施区域总体规划;
2. 有明确的项目业主;
3. 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4.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
5. 资金筹集方案初步确定。
长期开工项目:
1. 正在前期谋划,启动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已初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业主;
2.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筹集方案基本明确。
第八条 入库格式
1. 项目名称:统一为“项目所在区市县(园区)+项目名称”格式。
2. 开工时间及完工时间:如按“201806”时间格式表述。
3.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明确建设内容和量化数值,如“新建公路20公里”“新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等。
4. 报送单位:填写市级部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规范简称。
第九条 入库流程
1. 项目收集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储备项目,形成县级项目储备子库。
市级部门收集汇总本系统储备项目,形成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子库。
市发展改革委从县级、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子库中筛选项目,汇总形成市级项目储备总库。
2. 项目审核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拟纳入县级项目储备子库的项目;市级部门负责审核对应县级部门申报拟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子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区市县(园区)、市级部门申报拟纳入市级项目储备总库的项目。项目审核单位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及时将审核后的情况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
3. 项目报送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入库条件,从县级项目储备子库中筛选项目报本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园区管委会)公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审核后进入市级项目储备总库。
市级部门按照项目入库条件,在市级部门储备项目子库中,筛选市本级、跨区域项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审核后进入市级项目储备总库。
4. 项目入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第七条“入库条件”审核、筛选拟入库项目,完善相关信息后,按第八条“入库格式”要求填写,分别录入并形成市级项目储备总库、市级部门储备子库、县级项目储备子库。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级、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子库每月5日前根据项目增减、建设内容及总投资的调整、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更新完善上月项目信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部门每月10日前将子库信息更新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每季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项目储备总库更新情况,编制《广安市xxxx年第x季度项目储备清单》供市委市政府参阅。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储备库建立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市级项目储备总库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是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子库建立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应县级部门所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跨区域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报送、入库、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县级项目储备子库建立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级政府(园区管委会)项目的规划、包装、收集、报送、入库、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六章 督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督查办,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储备子库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此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项目储备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按规定扣减对应地区或部门绩效分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未落地项目按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建项目按照《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